作者:中國青年網訊記者 宿希強
來源:中國青年網訊
發(fā)布時間:2025-08-22 10:34:33

“費用支付協(xié)議”附加撤銷刑案條款
據(jù)案件當事人余先生介紹,2014年,其旗下的3家公司與寧夏蘇商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稱“蘇商公司”)、寧夏九華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稱“九華公司”),作為股東共同組建寧夏鹽池多司得灘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司得灘羊公司”),蘇商公司和九華公司各持股20%。 這5家股東公司分別設立子公司承建光伏項目,各自自負盈虧、獨立核算。
2017年11月,蘇商公司和九華公司負責人曹某某、姜某某等向鹽池縣公安局舉報多司得灘羊公司董事長“挪用公司資金”,該董事長為余先生弟弟。據(jù)相關案卷材料,2018年1月,鹽池縣公安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立為挪用資金案偵查。
2018年3月11日,蘇商公司、九華公司和余先生及旗下3家公司簽訂“費用支付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余先生旗下公司需向蘇商公司、九華公司支付“相關費用”共計3465.836萬元。協(xié)議約定:本協(xié)議生效后,蘇商公司、九華公司負責撤回對余先生弟弟涉嫌挪用資金案的舉報,蘇商公司、九華公司收到本協(xié)議約定全部款項后,保證不再向公安、檢察院、法院有關部門舉報或追究余先生弟弟涉嫌挪用資金的法律責任。
蘇商公司負責人曹某某、九華公司負責人姜某某還分別以承諾人、監(jiān)督人身份寫下“承諾書”。承諾書承諾:若《費用支付協(xié)議》中約定的應支付相關費用按照約定支付完畢,承諾人保證向鹽池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撤回對余先生弟弟涉嫌挪用資金案的舉報,并承諾協(xié)調鹽池縣公安局經濟偵查大隊不再追究余先生弟弟挪用資金的法律責任。否則,承諾人愿意賠償200萬元。
兩份裁決結果引發(fā)爭議
余先生說,因旗下子公司承建光伏項目并未與蘇商公司、九華公司產生交集,其弟刑事案件也未撤銷,他并未向對方實際支付費用。
2019年1月,蘇商公司、九華公司就《費用支付協(xié)議》向銀川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案卷材料顯示,2019年2月20日,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仲裁審理過程中,是否存在“脅迫”情況,成為決定案件走向的關鍵因素。仲裁庭歸納的案件爭議焦點是:涉案的費用支付協(xié)議是否應當撤銷;假設費用支付協(xié)議不應當撤銷,余先生方面是否應當支付《費用支付協(xié)議》中約定的費用及利息。
仲裁庭開庭審理數(shù)次。但8個月后的2019年10月9日,3名仲裁員“因身體不適及工作繁忙等”為由,全部申請退出本案審理工作并很快被批準。案卷材料顯示,此后有4名仲裁員在閱卷后,拒絕成為新仲裁庭仲裁員。
2019年11月4日,本案仲裁庭重新組成。2020年2月26日,銀川仲裁委相關裁決書顯示,新仲裁庭裁定《費用支付協(xié)議》合法有效,余先生方面須向蘇商公司、九華公司共計支付3465.836萬元,另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約76萬元。
因懷疑3名仲裁員同時全部退出系“受到干預”,在新仲裁庭組建時,余先生方面就向相關監(jiān)管部門進行了反映,最終反饋回的信息是:原仲裁庭其實有了裁決結果。
案卷材料顯示,銀川市司法局和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均查明,原首席仲裁員及兩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合議庭后,先后開庭數(shù)次,并于2019年4月11日、9月25日兩次進行了合議并形成書面合議決定,仲裁庭多數(shù)意見均認為申請人蘇商公司、九華公司有脅迫被申請人情形,應撤銷《費用支付協(xié)議》。
至此,銀川仲裁委員會應制作仲裁書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但該裁決書沒能發(fā)出。銀川市司法局相關調查報告顯示,因“案情復雜,爭議較大,涉案標的較大”,為查明案件事實,慎重處置,仲裁庭先后三次申請延長審理期限,仲裁庭先后去多地勘察現(xiàn)場和調取證據(jù),最終認為存在脅迫情形,應撤銷《費用支付協(xié)議》。不過,因“適逢國慶節(jié),出于維護穩(wěn)定考慮,仲裁庭決定國慶節(jié)之后再發(fā)裁決書”。但在三位仲裁員退出該案件審理后,該裁決書沒能發(fā)出。
撤銷原仲裁結果懸置
因認為存在“一案兩裁”情況,余先生方面向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銀川仲裁委相關裁決書。經多次審理,2021年9月24日,銀川中院擬撤銷銀川仲裁委相關裁決書。銀川中院認為,原仲裁庭三名仲裁員在退出仲裁審理前,已就仲裁案件形成明確的合議決定,其退出理由并非系“仲裁法所列仲裁員因回避或其他不能履行職責的法定事由”,故銀川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程序違反仲裁法相關規(guī)定,亦違反了仲裁誠信、不間斷審理及正當程序原則。但余先生方面經申請從寧夏高院調檔出的相關報核請示件顯示,該請示未被寧夏高院核準。2022年1月26日,寧夏高院復函認為,原仲裁庭雖經兩次合議并制作書面合議決定,但未形成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故該合議決定并非案件最終的裁決結果,新組成的仲裁庭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合議并作出仲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仲裁的程序沒有違反法定程序。
2024年6月,余先生方面從監(jiān)管部門獲悉,三名仲裁員請辭前,已形成所有仲裁員簽字的書面裁決書,該裁決書一直在銀川市仲裁委員會,原本蓋章后就可送達當事人。目前,寧夏高院調卷后,已交轉銀川中院再行核查。
案卷材料還顯示,蘇商公司、九華公司未能撤銷公安部門對余先生弟弟立案的刑事案件。2023年4月28日,鹽池縣公安局發(fā)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撤案原由是“檢察院通知撤銷案件”。
北京企業(yè)法治與發(fā)展研究會企業(yè)訴訟研究中心秘書長、北京紅颯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黃啟瑞表示,如果原仲裁庭仲裁員請辭前,已形成所有仲裁員簽字的書面裁決書,只是由于仲裁委員會的原因未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向當事人送達裁決書。此時,原仲裁庭已履行全部職責,裁決書雖未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但不影響原仲裁庭已作出的裁決意見成立。這種情況下,再次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重新組成仲裁庭,重新進行仲裁程序并再次作出仲裁裁決,違反法定程序。根據(jù)《仲裁法》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該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后,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jù)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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