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刑法規(guī)范指引》
發(fā)布時間:2024-08-15 12:47:45

節(jié)選并改編自圖書《金融刑法規(guī)范指引》(法律出版社2023年5月版),轉載請注明出處。 一、主要規(guī)范
1.《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蛘叱龅盅何飪r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7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有關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粵高法〔2020〕10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關于適用范圍問題。經征求金融監(jiān)管部門意見,由地方金融監(jiān)管部門監(jiān)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qū)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yè)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二、其它兩問題已在修訂后的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請遵照執(zhí)行。 三、本批復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wěn)”“六?!钡囊庖姟罚ǜ邫z發(fā)〔2020〕10號,節(jié)錄)
在辦理騙取貸款等犯罪案件時,充分考慮企業(yè)“融資難”“融資貴”的實際情況,注意從借款人采取的欺騙手段是否屬于明顯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是否與銀行工作人員合謀、受其指使,是否非法影響銀行放貸決策、危及信貸資金安全,是否造成重大損失等方面,合理判斷其行為危害性,不苛求企業(yè)等借款人。對于借款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貸款過程中雖有違規(guī)行為,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借款人采取欺騙手段獲取貸款,雖給銀行造成損失,但證據不足以認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性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關于針對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罪和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立案追訴標準的意見》(2009年6月24日)
根據《貸款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不良貸款是指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顿J款分類指導原則》(試行)第三條規(guī)定,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因此,不良貸款根據不同的標準劃分為不同級別,各個級別的風險程度也有差別,不宜一概以金融機構出具的“形成不良貸款”的結論來認定“造成重大損失”。例如達到“次級”的貸款,雖然借貸人的還貸能力出現(xiàn)明顯問題,依靠其正常經營收入已無法保證足額償還本息,但若有他人為之提供擔保的,銀行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實現(xiàn)債權。因此,“不良貸款”不等于“經濟損失”,亦不能將“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于“重大經濟損失數額”。
5.《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關于對騙取貸款罪等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有關問題的回復意見》(2009年6月30日)
如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僅僅出具“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的結論,不宜認定為“重大經濟損失數額”。根據目前國有商業(yè)銀行、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實行的貸款五級分類制,商業(yè)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五類,其中后三類成為不良貸款,因此不良貸款盡管“不良”但不一定形成了既成的損失,不宜把形成不良貸款數額等同于“重大經濟數損失數額”。
二、觀點 1.關于法律更迭。1997年刑法沒有規(guī)定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只規(guī)定了貸款詐騙罪。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設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再次對本罪作出修改,取消了“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入罪情形,而單純以金融機構是否存在重大損失作為入罪標準,但保留了第二檔刑罰中“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根據刑法理論,適用升格法定刑必須具備造成重大損失這一基本犯的構成,即不存在沒有重大損失但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情況。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本罪亟需新的司法解釋出臺以解決爭議問題。 2.關于“欺騙手段”的理解。刑法規(guī)定的欺騙手段是指使原本不符合申請貸款等條件的材料通過審核的手段。根據《貸款通則》等有關規(guī)定,影響信貸審核的主要有身份證明、資信證明、擔保以及貸款用途證明等四個方面因素,因此本罪的欺騙手段是指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資信證明、擔保(包括超出抵押物重復擔保)及貸款用途及其他文件材料的行為。 3.關于“金融機構”的理解。在民商事領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范圍問題的批復》(法釋〔2020〕27號)的規(guī)定,小額貸款公司屬于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yè)務引發(fā)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但是在刑事領域,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等法條規(guī)定的“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因此,對騙取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的行為,不成立騙取貸款罪,對小額貸款公司工作人員違法發(fā)放貸款的,也不成立違法發(fā)放貸款罪,構成犯罪的,依照其他犯罪處罰。對刑法條文中的“金融機構”作限制解釋,與該批復在民商事領域的適用并不沖突,也不違反法秩序統(tǒng)一原理。 4.關于因果關系的認定。對于騙取行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以下為敘述方便僅探討貸款的情形)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是否因欺騙行為陷入“認識錯誤”,理論和實務中長期沒有定論。有觀點認為,不需要銀行等金融機構陷入“認識錯誤”,因為欺騙行為對銀行等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實質影響難以判斷。有觀點認為,根據詐騙罪的傳統(tǒng)構造,被害人需要陷入認識錯誤,但是,這種觀點中對于誰能代表金融機構的意志也是眾說紛紜。學界比較有力的觀點是,具有決策權的工作人員能夠代表金融機構意志,具體而言,如果具有決策權的人員(如行長)知道申請人的欺騙行為仍同意放貸的,則申請人不構成騙取貸款罪(是否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的共犯亦存在爭議);如果具有決策權的人員不知情,只是下屬人員(如信貸員)知情的,則申請人仍構成騙取貸款罪,下屬人員構成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實踐中,還存在簽訂貸款合同的銀行和發(fā)放貸款資金的銀行分離的情形,如簽訂貸款合同的是支行,但是審批及發(fā)放貸款資金的是分行,此時到底是支行還是分行陷入認識錯誤,存在爭論。《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wěn)”“六?!钡囊庖姟诽岢觥笆欠穹欠ㄓ绊戙y行放貸決策”,似乎是贊同考慮因果關系及認識錯誤因素的觀點。 5.關于“重大損失”的認定。(1)申請人向金融機構提供了擔保,或者由他人提供擔保的,在尚未履行擔保責任時如何計算“損失”的問題,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未履行擔保責任的擔保物的價值不影響損失的認定,有觀點認為,擔保物的價值應從損失中扣除,如果系足額擔保則不存在損失的問題。最高法的意見認為,“若有他人為之提供擔保的,銀行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實現(xiàn)債權”,似乎是贊同擔保是影響損失認定的觀點,但是將未變現(xiàn)的擔保物價值從損失中扣除的可操作性存在疑問,如擔保物的價值計算難、變現(xiàn)難或者因民事訴訟、仲裁問題久拖不決等。對于上述爭議,亟需出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2)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不良貸款作處置如打包賣給資產管理公司時,騙取貸款的“損失”如何認定,理論和實務做法存在爭議。有的認為銀行已打包轉讓不存在損失,有的認為應當將打包轉讓價格與不良貸款數額之間的差額作為損失,有的則認為出售不良資產的行為不應從損失中扣除。對于上述爭議,亟需出臺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6.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為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資信證明文件,情節(jié)嚴重的,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或者貸款詐騙罪共犯的,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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