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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王新懲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論要

作者:王新

來源:《中國應用法學》2023年第1期

發(fā)布時間:2023-03-29 19:31:35

【摘要】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懲治金融犯罪的基本立場。這一方面表現(xiàn)為當嚴則嚴,即為了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頂層設計下,充分發(fā)揮罪刑法定的法益保護機能,踐行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的從屬性;在另一方面,也表現(xiàn)為當寬則寬,即為了加強企業(yè)產權保護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以法益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規(guī)制機能來限制不當入罪,以“但書”及其涵攝罪量要素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間。在堅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基于立法嚴密與司法限縮相結合的實踐進路,應當在嚴密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同時,著力完善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通過靜態(tài)與動態(tài)相結合的司法適用架構,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提供指引。
【關鍵詞】
金融犯罪 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 金融安全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加強和完善現(xiàn)代金融監(jiān)管,強化金融穩(wěn)定保障體系,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jiān)管,守住不發(fā)生系統(tǒng)性風險底線”。金融是貨幣流通和資金融通的一切經濟活動,對國民經濟具有造血機能和血液循環(huán)機能,啟動并運載著整個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置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視野下,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的重要基礎,關系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全局。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開放程度的日益提高,經濟運行的各種矛盾不斷集中傳導于金融領域,逐漸演化為系統(tǒng)性和全局性風險因素。根據(jù)有關部門的研判,當前威脅國家金融安全的主要因素包括過度負債、債務違約、違規(guī)關聯(lián)交易和利益輸送、洗錢恐怖融資以及各類金融犯罪活動。[1]有鑒于此,依法懲治金融犯罪成為刑法參與社會治理和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重要命題。本文試以刑事政策與刑法教義學相貫通的視角,對我國當前懲治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進行規(guī)范性闡釋。

一、立場定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是在實行計劃經濟體制背景下制定的,其中涉及金融犯罪的條文寥寥無幾,僅有偽造國家貨幣罪、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違反金融法規(guī)的)投機倒把罪等。隨著我國金融業(yè)迅速發(fā)展,新型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行為多發(fā),金融機構也逐漸成為詐騙犯罪的首要目標。針對金融犯罪日趨猖獗、危害嚴重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5年6月30日通過《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對偽造國家貨幣罪等罪名進行補充和修改,同時大幅度地增設了許多新的罪名,這是以往補充規(guī)定所罕見的。在吸納和總結上述決定的基礎上,我國1997年《刑法》在分則第三章中設立專節(jié),將金融犯罪劃分為“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兩種類型,并在第三章第三節(jié)“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的管理秩序罪”規(guī)定了虛報注冊資本罪,欺詐發(fā)行股票、證券罪等,以刑事法律規(guī)制涉金融領域的犯罪行為。

后來,我國通過刑法修正案的模式來完善刑事立法。在現(xiàn)有的11部刑法修正案中,除了《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四)》和《刑法修正案(十)》之外,其余8部刑法修正案均涉及金融犯罪的內容。從總體上看,相對于其他刑事犯罪,金融犯罪是調整最大的板塊內容,不僅與時俱進地增設新的罪名,而且突出表現(xiàn)在法定刑的改變。通過上述簡要梳理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可以發(fā)現(xiàn),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始終貫穿其中。由于寬嚴相濟兼顧了寬和嚴兩個方面,這一政策本身具有較大彈性,加之犯罪形勢的變化,導致其在每次刑法修正中的表現(xiàn)不盡相同。[2]例如,在以往修正金融犯罪時,普遍以重刑化為導向,《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則全面廢除金融犯罪的死刑規(guī)定,在某種程度上體現(xiàn)了嚴厲打擊精神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即重刑的“寬緩化”和輕刑的“趨重化”。[3]其中,“寬緩”是刑法在介入金融領域時恪守的謙抑品性,“趨重”是對嚴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設定較重刑罰,通過協(xié)調刑罰結構實現(xiàn)寬嚴相濟的應有之義。

近年來,金融犯罪手段方式不斷翻新,面對日趨嚴峻復雜的金融犯罪形勢,立法者通過頒布修正案的方式積極回應現(xiàn)實需要,為依法懲處金融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有觀點指出,我國最新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呈現(xiàn)出“以重刑化為主”的趨勢,凸顯了立法者對于金融犯罪的從嚴打擊態(tài)度。[4]實際上,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政策始終秉持寬嚴相濟的基本立場,最新的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亦同。例如,《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懲治力度、從嚴懲處非法集資犯罪、完善洗錢犯罪規(guī)定的同時,調整了騙取貸款罪的入罪門檻條件,對金融犯罪相關規(guī)定既做加法也做減法,反映了清晰的刑事政策導向:既加強金融領域的刑事調控,維護金融安全、經濟安全和國家安全,又考慮解決民營企業(yè)發(fā)展中與金融相關的實際困難。[5]這彰顯出我國懲治金融犯罪所秉持的寬嚴相濟基本立場,對于保障金融安全和市場經濟平穩(wěn)運行具有重要意義,體現(xiàn)了刑法積極參與社會治理的價值取向。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現(xiàn)階段的基本刑事政策,既是立法政策,也是司法政策。[6]針對當前金融犯罪刑事案件高發(fā)多發(fā)態(tài)勢,為服務保障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zhàn),司法機關也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依法持續(xù)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也堅持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慎重對待金融領域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在懲治犯罪的同時依法保護創(chuàng)新發(fā)展。[7]

二、當嚴則嚴: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當嚴則嚴,是懲治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面向之一,這是指為了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眾財產利益,應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頂層設計下,織嚴織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網。

(一)總體國家安全觀下的刑法規(guī)制

總體國家安全觀,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在堅決維護國家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政權安全等傳統(tǒng)國家安全的基礎上,與時俱進地將經濟安全、金融安全、科技安全等新型安全問題納入非傳統(tǒng)國家安全的范疇,形成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豐富內涵。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金融是國家重要的核心競爭力,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fā)展中重要的基礎性制度”。[8]通過資金融通的有力支持、金融數(shù)據(jù)的提前預警和反制手段的主動出擊,金融成為新時代國家安全的實現(xiàn)手段和重要支撐,是踐行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核心路徑。[9]正是鑒于金融安全直接關系總體國家安全,2015年7月1日發(fā)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在第20條將金融安全從原先隸屬于經濟安全的體系下獨立出來,單列成為國家安全的一個關鍵要素?;诖?,在總體國家安全觀視域下,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與司法實踐勢必作出積極反應,通過調整個罪構成要件和刑罰結構的方式,彰顯我國金融犯罪治理“當嚴則嚴”的價值面向。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法益保護機能

罪刑法定原則是刑事政策領域的根本法治原則。[10]現(xiàn)代刑法具有懲罰犯罪與保障自由的雙重價值,罪刑法定原則的功能也并非僅限于限制國家刑法權發(fā)動以保障人權,而是與其載體刑法的運作模式相同,具有雙重功能。[11]具體到我國刑法中,《刑法》第3條的規(guī)范目的顯示,立法者意圖在有效保護法益的同時充分保障人權,實現(xiàn)法益保護與人權保障兩個機能的平衡統(tǒng)一。[12]基于罪刑法定原則的法益保護機能,我國刑事立法通過調整構成要件與刑罰結構的方式,對于嚴重侵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予以嚴懲。

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頗受關注的非法集資犯罪為例,立法者之所以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同時加大對集資詐騙罪的處罰力度,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罰金刑數(shù)額由原先的最高50萬元修改為無限額制,就是考慮到非法集資犯罪是金融犯罪中的重點高發(fā)類型,嚴重侵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重中之重。鑒于此類犯罪具有明顯的涉眾性,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這種社會不穩(wěn)定因素,以刑事手段予以嚴懲就不可避免地成為首選方案,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嚴”的要旨,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法益保護機能之重要體現(xiàn)。畢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侵害法益在于對非正常金融風險的防控與消解,這既與金融本質相契合,也與司法實踐相呼應,還與司法解釋和相關法規(guī)原意契合。[13]集資詐騙罪也屬于非法集資犯罪體系中的重要罪名,嚴懲該罪旨在防控與消解非正常金融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利益,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因此,立足風險本位,以遏制高風險融資活動為基點,重點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正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我國懲治金融犯罪中的體現(xiàn)。

再以洗錢罪為例,基于毒品犯罪嚴峻態(tài)勢和我國締結《聯(lián)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簡稱《聯(lián)合國禁毒公約》)的要求,199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4條設立“掩飾、隱瞞毒贓性質、來源罪”。在1997年修訂《刑法》時,考慮到洗錢犯罪時有發(fā)生且上游犯罪已不限于毒品犯罪,第191條首次專門設置洗錢罪,將上游犯罪確立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以及走私犯罪;“9·11”事件后,為懲治恐怖活動犯罪,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增加恐怖活動犯罪作為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并對單位犯罪增加“情節(jié)嚴重”的法定刑檔次;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繼續(xù)擴張上游犯罪的類型,增加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以適應打擊洗錢犯罪的新形勢需要,同時履行我國所承擔的國際公約義務。時至今日,《刑法修正案(十一)》之所以將自洗錢納入刑事打擊范圍,是考慮到當下的洗錢犯罪已超越早期附屬于上游犯罪的屬性,發(fā)展出與反恐怖融資和國家安全的新型關系,升級為非傳統(tǒng)性國家安全問題,這些侵害法益的新型特征并不能為上游犯罪所包含和評價完畢,徹底突破了傳統(tǒng)贓物罪理論的適用范疇。[14]由此可見,洗錢罪的產生與修正,均與洗錢所蔓延和裂變出的危害性相關,無不體現(xiàn)罪刑法定原則的法益保護機能。

(三)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的從屬要求

根據(jù)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刑法與前置法之間需要保持一定程度的協(xié)調關系?!缎谭ㄐ拚福ㄊ唬分卸鄶?shù)內容的調整就是為了與其他部門法相銜接,屬于前置法規(guī)范修改之后的“不得已而為之”。[15]鑒于絕大部分金融犯罪是行政犯,金融領域的行政法律規(guī)定是認定金融犯罪的前置法,各個層次的金融立法工作都可能直接影響刑事司法,金融犯罪刑事立法必須及時關注前置法動向,盡可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商事、金融法律保持協(xié)調,藉由前置法來形塑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

回溯我國證券犯罪的刑事立法變遷,1997年《刑法》設立證券類犯罪的罪名是在《證券法》頒布之前,體現(xiàn)出刑事立法超前介入的立法態(tài)度,這是《刑法》與《證券法》的“第一次握手”。在1998年《證券法》出臺后,隨著金融市場的飛速發(fā)展,花樣翻新的證券領域違法行為頻頻發(fā)生,行政法律規(guī)定不斷完善。2019年《證券法》修訂后,與之緊密銜接的刑事責任調整任務也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上,實現(xiàn)了《刑法》與新修訂的《證券法》的“第二次握手”。其中,新《證券法》第5條規(guī)定的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特別是第三章第三節(jié)“禁止的交易行為”中明確規(guī)定的禁止行為類型,成為刑法修訂的重中之重。[16]在全面推行注冊制改革的背景下,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利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對“欺詐發(fā)行證券罪”和“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明確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同時,修改完善“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將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等升格擴充為“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獨立行為形態(tài),以實現(xiàn)與新《證券法》的聯(lián)動修訂,強化對證券領域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打擊。

依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于2021年7月6日發(fā)布的《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當前對證券犯罪實行嚴厲的刑事政策,其具體內涵包括“依法從重從快”“嚴密法網”“打防結合”三個維度。[17]通過梳理晚近刑事立法修訂與《證券法》之聯(lián)動關系,不難發(fā)現(xiàn),我國懲治證券犯罪刑事政策的趨嚴取向與前置法緊密關聯(lián),這也正是現(xiàn)代法治理念中法秩序統(tǒng)一性要旨所在,對應著刑事法領域之行政犯的從屬性和刑法的保障性。

三、當寬則寬:保護民營企業(yè)產權

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另一面向,是當寬則寬,這是指以法益解釋規(guī)制機能和“但書”涵攝罪量要素為標準,以避免不當?shù)財U大刑事處罰范圍,從而加強企業(yè)產權保護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一)以法益解釋規(guī)制機能來限制不當入罪

在解釋論視域下,根據(jù)保護法益及其內容解釋刑法的目的論解釋,具有最高地位。當不同的解釋方法得出多種結論或者不能得出妥當結論時,就必須以目的論解釋為最高準則。據(jù)此,刑法理論必須探討各個分則條文是為了保護什么法益,并根據(jù)所確定的具體法益內容來解釋具體構成要件。[18]梳理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以法益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規(guī)制機能來限制入罪的典范,莫過于騙取貸款罪。

從立法淵源來看,《刑法修正案(六)》增設騙取貸款罪旨在彌補貸款詐騙罪的法網疏漏,是嚴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網的表現(xiàn),也是我國加強金融監(jiān)管的刑事政策的體現(xiàn)。[19]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的黃太云在對《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讀中提到:“騙取金融機構信用與貸款,使金融資產運行處于可能無法收回的巨大風險之中,有必要規(guī)定為犯罪?!保郏玻埃萑欢淌铝⒎ㄔ谠鲈O該罪之初,將“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作為二元入罪標準。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2010年)中更是細化為“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shù)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這與騙取貸款罪刑事立法的保護法益并不一致。著眼于法益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規(guī)制機能,騙取貸款罪所規(guī)制的行為應當是具有侵害信貸資金安全風險的騙取行為,前述追訴標準與信貸資金損失結果之間并無必然因果聯(lián)系,反而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唯數(shù)額論”傾向,[21]最終對企業(yè)的融資活動產生負面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經濟社會保持較快發(fā)展,資金需求旺盛,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比較突出。針對這個長期存在的嚴峻問題,在2018年11月舉行的民營企業(yè)座談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優(yōu)先解決民營企業(yè),特別是中小企業(yè)融資難,甚至融不到資問題,逐步降低融資成本。[22]為了依法保護企業(yè)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慎重處理貸款類犯罪,確保刑事制裁范圍合理,《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騙取貸款罪進行修正,刪除了“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入罪標準,將“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作為構成本罪的唯一標準,體現(xiàn)出對企業(yè)融資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適度容忍,既能避免刑事處罰范圍過大阻礙經濟發(fā)展,也是保障實體經濟發(fā)展的客觀需要。2020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的《關于充分發(fā)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wěn)”“六?!钡囊庖姟访鞔_要求“對于借款人因生產經營需要,在貸款過程中雖有違規(guī)行為,但未造成實際損失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頒行后《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2022年修訂)也修訂了原規(guī)定,以“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作為立案追訴標準,防止以抽象金融秩序不當?shù)厝〈鹑跈C構信貸資金安全,有利于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騙取貸款罪的具體適用,體現(xiàn)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當寬則寬”的價值面向。

(二)以“但書”涵攝罪量要素來合理出罪

《刑法》第13條后半段的“但書”,即“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規(guī)定,是我國刑法對犯罪定義的必要組成部分,也是對諸多具體犯罪構成數(shù)量要件的概括,其正面意思是社會危害大到一定程度的才是犯罪。[23]“但書”將定量分析納入犯罪的定義,具有重大的刑事政策價值,應當分別在立法性刑事政策與信條性刑事政策范疇內予以理解。換而言之,“但書”作為犯罪定義的重要組成,不僅對立法者在《刑法》分則中設置構成要件具有立法性刑事政策指引機能,而且對司法者解釋、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具有刑事政策指引機能。其中,“但書”的刑事政策指引機能,一方面體現(xiàn)在司法者解釋與適用規(guī)定了罪量要素的《刑法》分則條文時,要具體判斷行為是否該當構成要件的類型特征、達到罪狀規(guī)定的罪量標準,兩者兼?zhèn)鋾r,才能判定行為該當構成要件,另一方面還體現(xiàn)在解釋與適用罪狀中只包含定性描述而未做罪量要求的《刑法》分則條文時,“但書”仍然具有出罪功能。[24]置于我國懲治金融犯罪的語境,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為“但書”及其涵攝罪量要素出罪功能的示例。

眾所周知,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和社會性的“四性”特征,確立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立的形式要素,這是在“前端”所確定的融資合規(guī)體系。但是,法律規(guī)范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在一定程度上滯后于現(xiàn)實的發(fā)展和需要,為了合理地平衡打擊非法集資與引導民間融資之間的關系,對于在形式要件上已具備“四性”特征的融資行為,就需要在“后端”設置刑事政策的“出罪口”,即在認定犯罪時,還需要進行價值層面的實質判斷,以免將形式上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均入罪打擊。在此認識基礎上,2010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4款規(guī)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痹摻忉專郏玻埃玻荩材晷拚龝r沿襲了上述規(guī)定的精神。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18年發(fā)布的11項關于保護民營企業(yè)發(fā)展的執(zhí)法司法標準也明確要求嚴格把握正當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從刑事政策的角度,將“集資用途”和“能否及時清退”并列設置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從“后端”提供“出罪口”。[25]另外,“兩高一部”在2019年聯(lián)合頒行的《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專門規(guī)定:“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范圍,綜合運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處置和化解風險,做到懲處少數(shù)、教育挽救大多數(shù)。”可以說,上述司法文件既有形式要素的規(guī)范考量,又有基于“但書”涵攝罪量要素的實質判斷,確立了刑事打擊和保障融資并重的理念,有助于防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泛化適用,保護民營企業(yè)產權與市場經濟活力,契合為民營經濟發(fā)展保駕護航的大形勢。

四、實踐進路:立法嚴密與司法限縮

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正確做法,應當是入罪堅守合法,出罪注重合理。[26]投射于金融犯罪領域,我們應當在進一步嚴密刑事法網的同時,不斷完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制度,以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現(xiàn)實意義。

(一)進一步嚴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網

面對新的重大安全威脅與犯罪挑戰(zhàn)不斷出現(xiàn),立法機關應當也必須通過持續(xù)地修訂刑事立法對其予以回應,犯罪圈擴大的立法趨向具有客觀必然性和實踐合理性。在社會經濟迅速發(fā)展變遷的當下中國,通過犯罪化“立規(guī)矩”遠比實行嚴厲處罰更重要,當務之急是擴大犯罪圈以嚴密法網。[27]金融領域尤其如此。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為例,立法者為處置非法集資、證券犯罪、洗錢罪等金融亂象織密了法網,具有重大法治意義,是未來進一步修訂刑事立法的模范樣本。

另外,我們在肯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對金融犯罪的立法發(fā)展之際,還應看到現(xiàn)行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仍有待完善之處。以洗錢犯罪為例。為了落實中央關于完善我國“三反”(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jiān)管體制機制的頂層設計,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8月發(fā)布《關于完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監(jiān)管體制機制的意見》,其中在第10條明確要求“研究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提出了我國完善洗錢罪刑事立法的方案。同時,作為全球反洗錢和恐怖融資最具權威性的文件,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2012年新通過的《40項建議》的第三項“洗錢犯罪化”中,要求“各國應當將洗錢罪適用于所有的嚴重罪行,以涵蓋最廣泛的上游犯罪”。目前,我國產生犯罪收益的上游犯罪主要是非法集資、詐騙、販毒、貪污賄賂、稅務犯罪、假冒偽劣產品和非法賭博。[28]有鑒于此,為了保護國家金融安全、與國際反洗錢通行標準接軌,將危害稅收征管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和賭博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范圍,是將來刑事立法修訂洗錢罪的應然方向。

(二)完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制度

我國的司法解釋具有特殊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通過憲法和法律授予最高司法機關解釋權而形成的授權性解釋,同該被解釋的具體法律具有相同效力。[29]同時,基于罪刑法定原則,將罪量因素在立法上大體劃定,其后再將其交由司法者解釋適用,與明確性原則并不沖突。[30]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金融犯罪相關條文后,最高司法機關先后修訂了相關司法解釋,并聯(lián)合制定了關于非法集資、洗錢、養(yǎng)老詐騙等業(yè)務指導文件,以便統(tǒng)一司法實踐中的裁判標準和尺度。但是,在嚴密金融犯罪刑事法網的基礎上,還必須通過司法解釋對刑法修正案所涉及的兜底條款、情節(jié)犯與數(shù)額犯認定等問題予以明確,特別關照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配套應用,以便充分保留在犯罪圈擴大之后司法適用中的出罪空間。

案例指導制度是另一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在司法實踐中,指導性案例的要旨能夠澄清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具有填補法律和司法解釋“空白”的功能,對類案的司法裁判具有參照執(zhí)行作用,具有“準司法解釋”的作用,有利于統(tǒng)一司法尺度和法律適用標準。[31]為規(guī)范非法集資、證券犯罪、跨境洗錢等金融犯罪刑事法律規(guī)范的具體適用,最高司法機關已經開展良好的探索實踐。例如,2022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從近年來依法審判的重大非法集資、證券期貨、洗錢等金融犯罪案件中選?。保凹湫桶咐枰园l(fā)布,指引相關金融犯罪案件刑事法律適用,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提供及時、有力的司法保障。[32]再例如,2022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5件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揭示當前司法實踐中多種典型形態(tài)的洗錢犯罪手段,明確洗錢罪與上游犯罪的共犯認定與競合適用規(guī)則,促使檢察機關準確把握相關刑法條文的具體適用。[33]

綜上所述,司法解釋能夠在本質層面適用于金融犯罪法律實務,發(fā)布案例在解決法律適用疑難方面具有及時靈活、生動具體、立體全面的優(yōu)勢,有助于填補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規(guī)范性文件等的漏洞和滯后性局限。[34]故此,在司法實踐中,我們應當在維持既有司法解釋相對穩(wěn)定性的前提下,充分發(fā)揮指導性案例、典型案例的“輕騎兵”作用,形成司法解釋與案例指導之靜態(tài)與動態(tài)相結合的架構,藉此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灌注于我國懲治金融犯罪的司法適用。

結語

在我國懲治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貫穿始終。一方面,當嚴則嚴,為了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眾財產利益,在總體國家安全觀頂層設計下,充分發(fā)揮罪刑法定原則的法益保護機能,踐行法秩序統(tǒng)一性原理的從屬性要求;另一方面,當寬則寬,為了加強企業(yè)產權保護和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以法益解釋規(guī)制機能來限制不當入罪,以“但書”涵攝罪量要素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間。當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關乎總體國家安全,保護民營企業(yè)產權和市場經濟活力也不容忽視,因此,在我國金融犯罪的刑事治理中,我們應當繼續(xù)秉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基本立場,這是一條靈魂指引。

【注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本文系作者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金融犯罪的立法與司法研究”(項目編號:18AFX01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1]茍文均:《完善全覆蓋、多維度、高質量的反洗錢大數(shù)據(jù)體系》,載《國際金融報》2022年11月17日第2版。

[2]盧建平:《寬嚴相濟與刑法修正》,載《清華法學》2017年第1期。

[3]劉憲權:《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的邏輯與規(guī)律》,載《政治與法律》2017年第4期。

[4]劉憲權:《金融犯罪最新刑事立法論評》,載《法學》2021年第1期。

[5]周光權:《刑事立法進展與司法展望——〈刑法修正案(十一)〉總置評》,載《法學》2021年第1期。

[6]馬克昌:《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定位》,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4期。

[7]《檢察日報》社評:《防范金融風險檢察力量不能缺位》,載《檢察日報》2018年12月17日第1版。

[8]習近平:《深化金融改革促進經濟和金融良性循環(huán)健康發(fā)展》,新華社網,http://www.xinhuanet.com/poli-?。簦椋悖螅玻埃保罚埃罚保担悖撸保保玻保常玻矗罚矗罚瑁簦?,?。玻埃玻衬辏痹拢保叭赵L問。

[9]張紅力:《金融與國家安全》,載《金融論壇》2015年第5期。

[10]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場與范疇》,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頁。

[11]儲槐植:《刑法契約化》,載《中外法學》2009年第6期。

[12]梁根林:《罪刑法定原則:挑戰(zhàn)、重申與重述——刑事影響力案件引發(fā)的思考與檢討》,載《清華法學》2019年第6期。

[13]江海洋:《金融脫實向虛背景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法益的重新定位》,載《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2期。

[14]王新:《〈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的立法發(fā)展和輻射影響》,載《中國刑事法雜志》2021年第2期。

[15]前引[5],周光權文。

[16]王新:《第二次握手:〈刑法〉與〈證券法〉的聯(lián)動修訂》,載《金融博覽》2020年第2期。

[17]汪明亮:《證券犯罪刑事政策內涵及其實現(xiàn)路徑——基于〈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分析》,載《犯罪研究》2022年第4期。

[18]張明楷:《法益初論》,商務印書館2020年版,第263-264頁。

[19]盧勤忠:《刑法修正案(六)與我國金融犯罪立法的思考》,載《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1期。

[20]黃太云:《〈刑法修正案(六)〉的理解與適用(下)》,載《人民檢察》2006年第15期。

[21]王新:《騙取貸款罪的適用問題和教義學解析》,載《政治與法律》2019年第10期。

[22]習近平:《在民營企業(yè)座談會上的講話》(2018年11月1日),載《人民日報》2018年11月2日第2版。

[23]儲槐植、汪永樂:《再論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載《法學研究》2000年第2期。

[24]梁根林:《但書、罪量與扒竊入罪》,載《法學研究》2013年第2期。

[25]王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規(guī)范適用》,載《法學》2019年第5期。

[26]前引[11],儲槐植文。

[27]周光權:《轉型時期刑法立法的思路與方法》,載《中國社會科學》2016年第3期。

[28]FATF,?。粒睿簦椋停铮睿澹。蹋幔酰睿洌澹颍椋睿纭。幔睿洹。茫铮酰睿簦澹颍簦澹颍颍铮颍椋螅簟。疲椋睿幔睿悖椋睿纭。停澹幔螅酰颍澹螅校澹铮穑欤澹В蟆。遥澹穑酰猓欤椋恪。铮妗。茫瑁椋睿幔。疲铮酰颍簦琛。遥铮酰睿洹。停酰簦酰幔臁。牛觯幔欤酰幔簦椋铮睢。遥澹穑铮颍?,?。粒穑颍椋臁。玻埃保?,?。遥椋螅耄蟆。幔睿洹。牵澹睿澹颍幔臁。樱椋簦酰幔簦椋铮睿。穑幔颍幔玻?/span>

[29]王成:《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效力研究》,載《中外法學》2016年第1期。

[30]陳興良:《刑法的明確性問題:〈刑法〉第225條第4項為例的分析》,載《中國法學》2011年第4期。

[31]萬春:《最高檢指導性案例的發(fā)展歷程和創(chuàng)新完善》,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19年第5期。

[32]王麗麗:《依法懲治金融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穩(wěn)定》,載《人民法院報》2022年9月23日第1版。

[33]孫風娟、柴春元:《“自洗錢”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載《檢察日報》2022年11月4日第1版。

[34]莊永廉等:《檢察機關發(fā)布典型案例的理論基礎與實踐》,載《人民檢察》2020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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