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納君
來源:法納刑辯百家號
發(fā)布時間:2023-01-28 14:24:27

一、不同罪名中的金融票證含義不同
刑法中涉及金融票證的罪名主要有三個:一是第175條之一的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二是第177條的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三是第188條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
根據現行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第二十七條、二十九條、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可清晰地看出,三個罪名關于金融票證的定義和內涵并不完全一致。
第175條之一和第188條所指的金融票證包含銀行結算憑證、保函、資信證明等票證,范圍較廣。
但第177條規(guī)定的金融票證范圍最窄,該條第一、三、四款中采用完整列舉法明確具體的金融票證,第二款雖采用了部分列舉法,但也明確限制須為“銀行結算憑證”,因此,偽造金融票證罪中的金融票證僅限于銀行結算憑證。對票證類型的審查直接關系到罪名是否成立,必須謹慎審查。
二、如何審查金融票證是否屬于銀行結算憑證?
(一)什么是銀行結算憑證?
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
支付結算包括現金結算和非現金結算,非現金結算工具包括支票、匯票、本票、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證等。
銀行結算憑證一般可理解為銀行在辦理支付結算活動中所使用的,據以執(zhí)行客戶支付指令、辦理資金劃轉的憑證。
(二)常見的銀行結算憑證
除刑法177條規(guī)定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信用卡等憑證外,公安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單位先后出臺了一系列關于銀行結算憑證的批復(詳見附件一:《關于銀行結算憑證的批復匯總》),明確銀行儲蓄卡、取款憑條、現金解款單、現金繳款單等憑證屬于銀行結算憑證,以及部分不屬于銀行結算憑證的其他憑證。
(三)如何審查其他憑證是否屬于銀行結算憑證?
實務中,金融憑證形式和功能多樣,刑法以及批復無法一一列舉??赏ㄟ^以下三步審查未被列入刑法和批復的憑證是否屬于銀行結算憑證:
1、審查憑證是否為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結算憑證。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結算憑證,即支付結算屬于要式行為,必須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形式,不得隨意自創(chuàng)結算憑證。中國人民銀行于2004年10月13日發(fā)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調整票據、結算憑證種類和格式的通知》公布了15類票據和結算憑證附式及附件,對比審查憑證是否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結算憑證。
2、審查憑證是否具備支付結算功能。
銀行結算憑證的本質特征是具備支付結算功能,即必須產生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法律效力。
金融憑證的功能主要為:1)證明受理或完成單項業(yè)務,例如網銀電子回單、銀行業(yè)務回單等;2)對帳或記賬,例如單位客戶對賬單、銀行流水記錄;3)支付結算,例如定期存單;4)其他功能。因此,必須對憑證的形式及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只有具備支付結算功能的憑證才屬于銀行結算憑證。
3、函詢金融管理機構。
當然,如若上述方式仍然不能確定,可建議辦案機關函詢或直接詢問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jiān)會等單位確定是否屬于銀行結算憑證。
附件一:關于銀行結算憑證的批復匯總

附件二:相關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第一百八十八條 【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的通知
第二十七條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偽造、變造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或者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總面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數量在十張以上的;(二)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或者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
第四十四條 [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二)違反規(guī)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多次違規(guī)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四)接受賄賂違規(guī)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的;(五)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支付結算辦法》的通知(銀發(fā)〔1997〕393號,1997年12月01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行為。
第九條 票據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憑證和統(tǒng)一規(guī)定的結算憑證。
未使用按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印制的票據,票據無效;未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tǒng)一規(guī)定格式的結算憑證,銀行不予受理。
第二百五十六條 銀行匯票、商業(yè)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格式、聯次、顏色、規(guī)格,并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印制廠印制。由各家銀行總行組織定貨和管理。
銀行本票、支票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格式、聯次、顏色、規(guī)格,并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印制廠印制,由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負責組織各商業(yè)銀行定貨和管理。
信用卡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印制,信用卡結算憑證的格式、聯次、顏色、規(guī)格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規(guī)定,各發(fā)卡銀行總行負責印制。
匯兌憑證、托收承付憑證、委托收款憑證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統(tǒng)一格式、聯次、顏色、規(guī)格,由各行負責印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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